退團不退費?中消協(xié)曝光旅游領域六大霸王條款
2022年11月08日22:56 來源:北京消協(xié)
11月8日
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發(fā)布
不公平格式條款點評系列九
邀請中消協(xié)律師團律師
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
旅游領域
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點評
曝光旅游領域六大霸王條款
01
通過格式條款排除、限制消費者的權利
■ 條款1 本協(xié)議簽署生效后,非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解除。
■ 條款2 乙方(經營者)已提前通知甲方(消費者)改期、改線或全額退回團款,不作任何賠償。
■ 條款3 乙方(經營者)為甲方(消費者)預定的酒店客房、餐飲、景區(qū)門票等服務項目均系不可退換的服務項目。
點評意見
法律依據:《旅游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上述條款1:按照《旅游法》的規(guī)定,消費者在旅游結束前具有單方協(xié)議解除權,此為旅游消費者的法定權利,旅行社無權限制消費者的權利。
上述條款2:改期改線如果不符合法定期限和原因等條件,屬于違約行為。違約行為需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即消費者有權獲得違約賠償,這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退款僅是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而不是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
上述條款3:該條款違背公平原則,旅游消費者在一定條件下具有法定的合同變更權,該約定限制了旅游消費者的法定權利,如該合同是包價旅游合同,則該約定應屬無效。
02
通過格式條款轉移旅行社責任
■ 條款1 旅游者參加景點游樂項目導致人身財產損害,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 條款2 游客在購物點所購產品,其質量責任由購物點和游客自行負責,與旅行社無關,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 條款3 因人數不足組團,經甲方(消費者)同意可以轉團,轉團后旅行社不再承擔責任,乙方(旅行社)責任轉移由新團的組團旅行社承擔。
■ 條款4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組團社(含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點評意見
法律依據:《旅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
上述條款1:旅游經營者對旅游消費者具有安全提示義務,未做提示或提示有瑕疵的,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消費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行社應承擔相應責任或補充責任。該約定規(guī)避了旅游經營者應承擔的法定責任。
上述條款2:如果旅游消費者在與旅行社協(xié)商確定的購物場所內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旅行社應負責挽回或賠償旅游者的直接經濟損失。如果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消費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游消費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
上述條款3:轉團后,組團社仍需對旅游消費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該條款違反法定義務,規(guī)避法定責任,應屬無效。
上述條款4:此條的不可歸責本質上是將出現(xiàn)該情形的責任全部歸責于旅游消費者或第三方,規(guī)避了組團社應承擔的相應責任,旅游消費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
03
通過格式條款將經營者自擔費用轉移給消費者
■ 條款1 本協(xié)議不得因任何原因提出終止;退團一律不退費。
■ 條款2 保險費包括:人身意外傷害險+旅行社責任險。
■ 條款3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消費者)要求取消預訂的酒店客房及其他服務項目的,甲方仍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標準承擔相應服務項目的全部費用,乙方(旅行社)已經收取的客房、門票等費用不予退還。
■ 條款4 報名出現(xiàn)自然間(單男或單女),甲方(消費者)應補交房差或由乙方安排三人間。
■ 條款5 以上是正常參考行程,接待社有權對行程、車次、航班、酒店入住城市等做出調整(不降低標準),盡力確保行程的順利進行,如果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政策性調整所產生費用由游客承擔。
■ 條款6 不可抗力的范圍包括政府發(fā)布的通知、疫情防控措施等,如果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政策性調整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所產生的費用由游客承擔。
點評意見
法律依據:《旅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上述條款1:一方面,該條款排除了消費者的法定解除權;另一方面,即便因旅游消費者的原因解除合同,旅游消費者也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上述條款2:旅行社責任險屬于旅行社的經營成本,該條款將法律規(guī)定應由旅行社自己承擔的責任險費用轉嫁給消費者,消費者有權拒絕或要求退回這部分應由旅行社承擔的保險費。
上述條款3:該約定顯失公平,旅行社已收取但實際并未支付給酒店、景點的房費和門票款,或者已支付但可退回或部分退回的費用,這些費用既不是旅游消費者的違約責任,也不是旅行社提供服務的報酬,旅行社無權占有,應退還消費者。
上述條款4:自然單間情形屬于經營者自己經營安排的問題,旅游消費者沒有責任,因此要求旅游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自己經營不善的責任,顯失公平,屬于強制消費。
上述條款5、6:因不可抗力導致的旅游費用增加,并不都由旅游消費者承擔。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消費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應由旅游消費者和旅行社分擔。旅行社還應退還已收但未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04
通過格式條款規(guī)避自己的服務質量瑕疵責任
■ 條款1 在不減少景點的條件下,乙方保留對行程進行調整的權利。
■ 條款2 發(fā)生服務質量問題,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的,乙方不再承擔違約責任。
點評意見
法律依據:《民法典》《旅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上述條款1:通過該條款,經營者取得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擴大了自己的權利范圍,違反公平原則和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旅行社調整行程,既不能減少景點,也不能降低服務質量,比如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消費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長時間行車或者夜間行車趕路等。
上述條款2:發(fā)生服務質量問題時,消費者有權選擇要求經營者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經營者的這一格式條款規(guī)避了自己應承擔的服務質量保障責任,排除了旅游消費者的求償權利。
05
通過格式條款擴大旅行社的權利
■ 條款 因乙方組團人數不夠不能成行的,乙方可變更出團日期或變更組團種類,甲方應按變更后的團費標準支付費用,甲方選擇退團的,需承擔已發(fā)生的費用,并賠償乙方30%-80%的賠償金。
點評意見
法律依據:《旅游法》《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該條款擴大了旅行社的合同變更權利,免除了旅行社解除合同應提前通知的責任,加重了旅游消費者的責任,違反民事法律關系中最基本的平等原則。
06
通過格式條款使消費者處于不利地位
■ 條款 乙方(旅行社)對本合同有最終解釋權。
點評意見
法律依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該條款從法理上說有悖于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自治的原則。相當于在對約定有分歧時,商家可以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消費者。根據法律規(guī)定,當對某項約定的含義有不同的理解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