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是否“水泡”引糾紛 經銷商被判退車款并賠償損失
2022年12月26日10:20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重慶市酉陽縣消費者黃先生花數萬元從重慶酉友汽車經紀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陸風X7”二手車,沒想到被鑒定為“泡水車”。黃先生以欺詐銷售為名,將經銷商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日,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經銷商沒有盡到審查義務,終審判決經銷商退還購車款,并賠償車輛維修費用2.5萬元。
2020年12月20日,黃先生從重慶酉友汽車經紀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陸風X7”二手車,售價為5.68萬元。該公司出具的銷售單注明“保證車輛無重大事故、火燒、水泡”。
2021年6—12月間,這輛車多次出現故障。黃先生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諶某和其妻萬某協商車輛賠償問題,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其間,萬某在與黃先生協商過程中,提到原車主曾說起車輛出售前遇到過堡坎塌方,“進了土和泥沙”。
2021年10月23日,黃先生委托北京酷車易美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對該輛車進行事故排查檢測,鑒定報告載明“檢測結果為事故車、泡水車、非火燒車”。2021年12月12日,黃先生又委托福州車況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測,檢測結果載明“該車車頭前杠大燈等更換,前后保險杠噴漆,玻璃膠體異常,發(fā)動機拆卸油液滲漏;變速箱主體更換,附件拆卸;車輛內飾多處有泥沙水痕,機艙邊角線束、保險絲盒泥沙殘留”,判定為“泡水車”。
黃先生認為,諶某隱瞞了車輛的真實情況,構成欺詐銷售,將諶某訴至重慶市酉陽縣人民法院,請求判決諶某退還購車款5.68萬元;按購車款3倍賠償經濟損失17.04萬元;賠償車輛維修損失3.3212萬元。
諶某辯稱,黃先生舉示的兩份鑒定報告未見鑒定機構及鑒定人資格,也無鑒定時間,是無效鑒定,而且黃先生明確放棄申請重新鑒定,因此沒有證據證明案涉車輛是“水泡車”。其次,車輛出售10個月后,黃先生單方面委托鑒定公司對車輛進行鑒定,即使該檢測屬實,由于前后達10個月,不排除是其自身原因導致車輛出過事故或泡水。再次,即使萬某與黃先生聊天內容屬實,也不能證明案涉車輛在本次出售之前是事故或“泡水車”,更不能證明諶某在本次出售時對明知的事項隱瞞。
庭審中,諶某出具情況說明,愿意退還黃先生購車款5.68萬元,并賠償合理的車輛維修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黃先生在提車使用10個月后,單方面委托兩家公司進行鑒定,兩份鑒定報告并不能反映出“泡水”時間,而且兩家公司是否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也存疑。同時,經銷商諶某不予認可鑒定報告,黃先生也不愿重新鑒定,因此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涉案車輛交付前為“水泡車”。從黃先生與諶某、萬某的通話記錄及其他在案證據看,并無證據證明諶某存在欺詐故意行為。法院對黃先生有關撤銷二手車買賣合同及賠償3倍車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諶某妻子萬某在與黃先生溝通協商過程中,提到原車主曾說起車輛出售前遇到堡坎塌方進了土和泥沙。二手車與新車相比有瑕疵的可能。諶某作為二手車銷售方,在出售車輛前應盡到一定的審查和注意義務。諶某未就車輛是否存在上述問題進行專業(yè)檢測,出售給黃先生前怠于履行檢查義務。法院支持諶某退還黃先生購車款5.68萬元。結合案件實際及黃先生提供的車輛維修票據,法院酌定支持諶某賠償黃先生車輛維修損失2.5萬元。
黃先生不服一審判決結果,于2022年6月6日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重慶市四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