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字捺印非本人所留 擔保責任誰來擔
2022年09月09日15:55 來源:法治日報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經(jīng)鑒定,保證人張某的簽名及捺印并非本人所留,法院依法判令借款人某傳媒公司返還銀行借款本金500萬元及利息、罰息;保證人某攝影公司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法駁回某銀行對張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鑒定費用8000元由某銀行自行承擔。
法院查明,2019年6月17日,借款人某傳媒公司與某銀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500萬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年利率為8.7%。同日,某銀行與擔保人某攝影公司、張某簽訂《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某攝影公司、張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之日起兩年。合同簽訂后,某銀行依約發(fā)放了500萬元借款,但借款人某傳媒公司未能按時歸還借款本息,截至2021年4月,拖欠借款本金500萬元、利息711933元,雙方由此涉訴。
案件受理后,張某就《保證合同》中本人的簽字、捺印提出異議,并申請司法鑒定。經(jīng)鑒定,張某的簽名及捺印并非本人所留。庭審中,銀行業(yè)務員表示銀行在合同簽訂的流程與審核中監(jiān)管不力,因疏忽大意未能發(fā)現(xiàn)可能存在的冒名頂替簽字情況。
法院認為,本案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合同真實有效,予以確認。某傳媒公司逾期返還借款本息,違約在先,應承擔返還本息的責任。被告某攝影公司系連帶責任保證人,原告要求其對本案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于法有據(jù),亦予以支持。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承擔擔保范圍內(nèi)向債務人追償。原告請求張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張某稱其不知情,且經(jīng)鑒定張某的簽名及捺印并非本人所留。故原告的此項請求不成立,不予采信。
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筑牢防止金融偽造簽名的制度籬笆
經(jīng)辦法官庭后表示,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jīng)濟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的重要基礎。然而,在層層風控背景下,金融案件偽造簽名之行為仍時有發(fā)生,導致金融案件部分訴請未獲法院支持甚至有些銀行因此撤訴,不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妨害了金融秩序和司法秩序,加大了信貸法律風險及隱患,不利于國有資產(chǎn)的保護。
金融案件偽造簽名暴露出許多問題:首先是銀行風控失靈。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銀行監(jiān)管不力、管理混亂。有的信貸員盲目追求業(yè)績,簽訂合同時不嚴格執(zhí)行面簽制度,或對參與面簽的主體身份不作審查,甚至監(jiān)守自盜,與借款人惡意串通,代借款人填寫合同相關內(nèi)容。同時,仍存在許多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的情況。有的借款人在合同中替自己配偶、父母等親人進行簽名、捺印,并認為夫妻之間、親人之間互相簽名理所當然,對偽造他人簽名、捺印的行為可構成騙取貸款罪等法律后果認識不足。
法官表示,金融案件偽造簽名社會影響巨大、法律后果嚴重,需從多個層面、多個維度予以規(guī)制,形成治理合力,既要斬斷違法犯罪分子伸向金融機構的黑手,更要扎緊金融機構自身的制度籬笆,端正服務理念,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將不必要的風險排除在制度籬笆之外。
從主體層面,自然人及法人單位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件及單位印章,嚴防他人持有相關證件、印章從事金融違法行為。加強普法宣傳和案例警示,告知金融案件中偽造他人簽名、捺印的風險及法律責任,引導民眾恪守契約精神,樹立誠信意識。
從金融機構層面,落實內(nèi)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金融機構合同簽訂的流程與審核,簽訂合同應當在銀行營業(yè)場所進行,對合同簽訂嚴格實行面簽制度,并做好視頻影像采集留痕工作;強化廉政教育,落實對金融從業(yè)人員風險防范、合規(guī)操作、職業(yè)道德等方面的培訓,對違規(guī)操作人員予以有力懲戒,充分發(fā)揮風險警示作用。
從金融監(jiān)管層面,銀監(jiān)部門要加強對此類現(xiàn)象的規(guī)制,規(guī)范金融機構內(nèi)部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及時健全和完善相關制度,堵住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切實奉行有錯必糾、懲防并舉的原則,不包庇、不護短,該追責的追責,該處罰的處罰。
從治理聯(lián)動層面,建立金融風險會商機制,由地方金融主管部門牽頭,司法機關、金融機構參與,定期召開聯(lián)席會議或者金融機構座談會,提出查處漏洞、防范風險的司法建議,共享信息、共商對策,提高金融機構的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使偽造簽名的行為消失于萌芽狀態(tài),防患于未然。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